灌南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根据《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灌南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连发[2010]8号)和《中共灌南县委、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灌南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灌发[2010]3号),设立县国土资源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县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拟订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组织指导全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县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乡(镇)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各类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审核,承担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
(四)负责规范全县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制定全县地籍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和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和分等定级工作。负责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和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承担报市、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 七)负责规范全县地质勘查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组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和矿业权出让管理,开展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矿产有关专项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和省、市、县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九)根据国家有关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制订全县测绘工作的行政措施,强化全县测绘宏观管理,加强执法监督,负责全县测绘市场和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授权管理县测绘计量工作。
(十)推进国土资源科学技术进步,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一)开展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贯彻落实国家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组织协调、帮助县内企业到境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十二)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国土资源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科)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审核以及有关会议的组织;负责局机关文秘、信息、宣传、接待、保密、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基建、资产管理、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职工教育等工作;承担系统内人才选拔、职称评审申报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老干部、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上级交办任务的分解、落实和督察督办工作;归口管理全县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
负责编报并实施年度财务计划,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负责局机关事业单位的各项费用管理和使用监督;负责系统内财务审计工作;协助财税部门做好有关规费征收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信访办公室)
负责组织起草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地方性行政措施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订立行政措施规划、计划,负责有关法规、规章、政策问题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的法规咨询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应诉事宜;组织开展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与测绘管理政策法规的调查研究;承办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的相关工作;指导全县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
负责监督检查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依法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矿产违法案件;负责信访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做好信访接待、复查、复核事项;负责违法案件的综合统计、分析和通报工作;拟订全县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
(三)资源规划科
开展全县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及相关政策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归口管理专业统计;协调和组织有关综合研究工作。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协调全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编制并实施全县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全县地质勘查、矿产开发、土地整治、基本农田保护等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土地利用计划;拟订全县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指导和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县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审核;负责各项规划的协调衔接并实施监督管理。
(四)耕地保护科(土地利用科)
承担全县耕地保护与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情况;承担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上报、审查、汇总、报批工作;指导统一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指导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规范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和政府收购、储备、收回行为;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规范和监管土地估价中介组织。
(五)地政地籍科(测绘管理科)
负责全县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工作和制定全县地籍管理技术指导方案;负责组织全县国土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利用和权属状况的调查、统计、城镇地籍调查、权属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权属变更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工作;承办全县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全县土地农转用、征收征用以及出让、划拨等各类供地方式的地籍审核工作;指导全县和负责本级地籍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地籍管理的业务培训工作。
负责全县基础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依法主管全县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任务登记;负责全县测绘成果汇交以及密级管理;负责全县测量标志的普查、维护、迁建工作以及对测绘市场违法行为的查处;主导全县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加强涉密测绘成果数据安全监管。
四、其他事项
(一)矿泉水、地热水管理的职责分工,按中央编办《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本县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是:县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县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五、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2010年11月20日